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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法”网

2000-07-12 来源:中华读书报 □人民时空 朱信明 我有话说

古人云:法乃国家之大器,这点明了立法之必要性;又云:上胡不法先王之法,则阐述了法之延续性。然而,每时每刻都在滴嗒个不停的历史时钟,却体现了变是法的精神。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已步入了一个信息时代,它对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的出现,更使人们认识到变的迫切性。

尽管互联网已诞生了好多年,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在中国尤其如此。网络作为一种实体已经存在,然而对如何运营它、规范它,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为了使之能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各阶层人士,尤其在IT界,结合自己所从事和服务的领域,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是十分必要的。本人现就在工作当中的所感所想,漫谈一下法在网络出版中的设想。

首先,我们认为,网络出版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国际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并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一点是网络出版主体的合法性。就中国大陆目前的情况而言,指的是各个出版社或有出版权的出版公司等。然而现在的情况,则是乱而无序,亟待规范。

其次,网络出版有三种形式,即,网上实时购买下载到自己的主机上;网上实时购买下载到已购买的电子阅读器上;网上传输和短版印刷相结合印出纸书。

就上述三种购买方式而言,我们既要考虑到现行法的作用,但又不能拘泥于现成规定,这是由网络出版的特点决定的。比如网上下载,它的载体变成了计算机的硬盘,而不是目前的VCD、CD-ROM等光盘形式。然而从本质上来讲,它是没变的。至于利用电子阅读器下载购买,其变换的也只是载体介质。电子阅读器则更像以前的VCD或CD-ROM等,只是它不再需要依靠计算机,而是直接读出来。就上述两种网络出版形式,我们认为,可以用现行的电子出版物号,因为它是现行电子出版形式的一种最直接并且不存在质的变化的一种变体。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它在销售模式上和传统的电子出版物相比较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网络版可以随即进行分割销售,既可以按词条、章节进行销售,或根本就不是以书的形式,而是以数据、资料汇编、分类汇编或单个图片、图表(在专业出版领域尤其如此)等各种形式进行销售,出版社又怎样来确定给什么样的号呢?我们认为,不论将来出版社是按章节还是采取全分割式销售(即购买者可以只购买他需要的东西),让出版社为此给一个书号或电子出版物号是不必要的。因此,只有以整本书方式销售的才涉及到ISBN号或电子出版物号,但每个出版社可以对其即将进行分割销售的出版物制订相应的规范,比如,出版社可以按普通分类/中图分类来对销售物进行编号,每个号中可含有该书的ISBN代号/电子出版物编号、章节编号、版次等。这个市场也很大,因为将来的人们不会像现在的人们一样,买许多自己一辈子也不会读的书放在那里(为了获得一种满足感,这也算是一种读书方式吧),他们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进行购买;他们需要的或许并不是一整部书,而是该书的某一部分。所以将来这方面不存在市场问题,而是如何开发及做的问题。

对于通过网络传输而进行的短版印刷,我们认为它是传统出版形式的延伸,它和传统出版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因而它可以延用传统的ISBN号。但问题也就出在这里。传统的出版,由于技术原因的限制,不能体现个性化服务,因而某本书的再版变的只是价位和版次(有的封面也变),但变后是统一的。然而对于能充分体现个性化服务的短版印刷来讲,这是不够的。因为这本书的封皮可能有几种,甚至十几种,因为它完全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来做。当然,允许购买者变的也只是封皮设计,或扉页上增加些话语或图片,对于书的内容、版次等是不能变的。尽管如此,将来在对网络版的立法中有必要做出明文规定,即允许同一本书有多种不同的封皮或扉页等。由于加入了个性化服务,因而每本书的价格可能是不一样的,或者短版印刷后保留原书的价格,对于特服另收费用亦可。但目前有人认为,同一本书必须什么都一样才行,我们认为这大可不必。

判断一部书是否变了,不能仅以书内的某些东西或方式变了就认为这不是同一本书,而是要分清哪些是不能变的,哪些是可以变的,比如该书的内容、版次和ISBN号/电子出版物号等一经出版社确定是不能变的,至于书的封面、扉页和价格等不牵涉图书本质的东西则是可以变的。

再者,这种个性化服务的另外一种和传统出版完全不同的形式是,它不是由出版社的编辑进行选题策划,然后通过三审而形成的传统意义上的书,而是个人通过出版社/编辑做的、完全为了某个特别需要或目的制作的书(可能就只出一本或几本)。对于这种书,如果让出版社给个ISBN号是不现实的,但将来的网络出版法可以规定:承担这项业务的出版社自己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一套该出版社独有的书号,责任也由各出版社自己负。而且这项业务将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是不能忽视的,因此也建议制订相关的规定,以明示天下。

最后,有人提出“网络阅读”的概念,这算不算是出版呢?我们认为,网络出版的概念是不能分割开来理解的,如果用于“网络阅读”的作品是购买来的,即存在交易,那么不论在互联网上是否进行销售,这种形式就是出版,因为它变相地藉此获取了利益。如果经营者是合法的出版机构,或经合法的出版机构授权,它不是违规的,否则则是违规操作。至于那些把一些武侠书、言情书、千奇百怪的古书、网络原创等不一而足的作品在网上显示是否网络出版,我们认为要看它是否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交易,如果存在,还是那句老话,它就是网络出版,至于如何规范,这当然要看我们的出版管理机关如何“法”网——如何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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